大專校院弱勢助學金(共同助學金)申請公告

  •   2016-09-21 
105大專校院弱勢助學金(原共同助學金)申請(含線上報名)公告

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
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表


一、申請期限:於105年10月4日前申請,明年1月份公告補助名單。(一年申請1次)
(一)務必線上申請:https://portalx.yzu.edu.tw/PortalSocialVB/FPage/PageActivityDetail.aspx?Menu=Act&ActID=1689
(二)必須繳交書面資料:(繳交至活動中心2樓學務處生輔組)
1.    大專校院弱勢助學金申請表(如附件),可至處生輔組領取。或至學校網頁→學務處→獎助學金→校內助學金→大專校院弱勢助學金→申請表下載。
2.    3個月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(務必含記事)。
3.    前一學期成績單,平均成績須及格者。(新生與轉學新生不用繳交)。
4.   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,須至教務處蓋註冊章。(新生與轉學新生不用繳交)。
二、發放方式:符合資格者,助學金將於105學年度第2學期註冊單中扣除。
三、配合事項:
(一)申請條件:
1.   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者(不含延修生及研究所在職專班),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。
2.    家庭年所得低於70萬元。
3.    不動產不得超過650萬元。
4.    家中利息所得不得超過2萬元。
5.   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高於60()分。(新生及轉學生除外,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,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。)
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:
1.    學生本人、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;學生已婚者,加計其配偶。
2.    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,如父母離異、父或母失聯、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,由學校審核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
(二)補助範圍: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、雜費、學分費、學分學雜費、學雜費基數,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、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。
(三)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(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、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、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、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、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、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、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、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)者,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。